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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本文第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看完整詳解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B)憲法 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C)憲法增修條文還是沒有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D)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
【gavin821230】評論
行政院院長任期:在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本來就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