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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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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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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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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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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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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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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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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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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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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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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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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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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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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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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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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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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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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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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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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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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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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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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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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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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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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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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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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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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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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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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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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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評論內容】
(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8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應於出生後 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15 條 初設戶籍登記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評論內容】
(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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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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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國籍法第19條:【評論主題】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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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6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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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20 條 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C);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D)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B)、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評論主題】14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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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A)。【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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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姓名條例 第 8 條 申請改姓 + §12、1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