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
(C)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
(D)屬於難民地位公約定義之難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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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9 條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A)。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B)。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C)。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