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有遺產,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
(B)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繳清罰鍰,其應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請求終止執行
(C)如執行機關發現甲顯有財產卻故意不繳納,且已出境1次,得限制甲之住居
(D)如甲對於執行機關限制住居之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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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彥瑞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聲明異議」既已係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出,其功能業已與訴願程序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功能相當,對於具行政處分之性質.....看完整詳解

【用戶】popo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2項)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用戶】popo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2項)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用戶】陳彥瑞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聲明異議」既已係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出,其功能業已與訴願程序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功能相當,對於具行政處分之性質.....看完整詳解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2項)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解題】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 → 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 【但書】顯有財產卻故意不繳納,且已出境1次 → 未達已出境達二次限制 → 前段為「得限制居住的理由」,但後段「未達」得限制住居理由 →  不得限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