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評論
(A)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解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看完整詳解
【Jamie】評論
(B) 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C) ...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123 條
【大便貓】評論
D選項行政程序法125+127125
【免費享解】評論
法律 字第 10503509220 號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受益人未履行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案例:核銷時就講師鐘點費應檢附支領時數課程表、學歷證明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證明影本等,上開所載內容應屬授予利益(補助)行政處分中,附加受益人應為一定義務之附款,而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