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行政罰法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
【wak4763987】評論
D應該也可以選吧 刑懲並行為原則 刑先懲後為例外不是嗎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C(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 得免予處罰 (B)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加總裁處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行政罰法 第 24 條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3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第 26 條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