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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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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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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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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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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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Ⅰ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5 日。Ⅱ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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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解題】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