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法人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公布)第 2 條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第 20 條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2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3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第 39 條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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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法人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公布)第 2 條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第 20 條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2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3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第 39 條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