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愛】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A) 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 (B) 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 (C) 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