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使我快樂】評論
(B) 國家設立之行政機關為實體法上權利主體行政機關非"權利主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第2項 本法.....看完整詳解
【夜神的主人喵喵君】評論
公法人才是權利主體行政主體即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概念上等同於公法人。(一)行政主體為公法人1.行政主體皆為公法上擬制的法人。2.行政主體既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力。因此需要行政機關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然而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卻仍然是歸屬於行政主體上。(二)與民法上之權利主體之差別1.公益為目的:民法上之權利主體指的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之主體;而行政主體除了前述權利能力之外,同時以完成行政任務,並且以達成公益為目的。2.行政主體並非概括性的具備權利能力:(1)民法係概括性的權利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法人則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能力(民法...
【大便貓】評論
機關人格否定說:行政機關不是權利主體,沒有人格,只是行為主體(只是國家的手腳、法人人格之一部),行為最終歸屬於權利主體,僅行政主體(公法人)得以對外承擔權利義務vs行政主體: 1. 有法律上權利能力 2. 為公法上擬制的法人 3. 沒有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 4. 需要行政機關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但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卻仍然是歸屬於行政主體上
【免費享解】評論
權利主體:臺北市行政機關: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 (行為 或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