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某公立高中學生無照騎乘機車,受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其不服時,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提起何種之救濟?
(A)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
(B)因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故不得提起救濟
(C)只得依循校內救濟途徑提起救濟
(D)應依民事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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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第784號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略以:...

【用戶】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NO.784:(1)本於憲★§16...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第784號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

【用戶】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NO.784:(1)本於憲★§16...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略以:...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