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
【陳無名】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略以:...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NO.784:(1)本於憲★§16...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