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A)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B)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C)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D)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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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條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4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15條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條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4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15條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