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10645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A)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第 137 條(雙務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D) 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第 139 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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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A)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第 137 條(雙務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D) 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第 139 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