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司律】評論
本題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處分機關,原則上採「顯明主義」
【popo】評論
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欠稅為由,函請內政部移...
【tuohuan】評論
限制出境是行政處分限制出境係由財政部及移民署兩個機關參與,財政部先作出限制出境之決定,再由移民署作成行政處分,學者對此限制出境處分謂之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所謂多階段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否則構成要件即屬不備,無法發生執行力與拘束力。是以移民署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須以財政部之通知為依據,移民署限制出境之公文,乃係最後階段之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16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D)多階段行政處分原則上以最後階段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例外情形則以前階段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 1、例外以前階段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的要件: (1)前階段機關所作成的決定,後階段機關必須尊重且無從加以審查是否適當,基於最適功能理論,應以前階段機關為作成對外行政處分的機關。 (2)且前階段機關作成決定後,以其名義通知.....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