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建築開發之間接成本項目? (A)建築開發之施工人員施工費用 (B)建築開發之規劃設計費 (C)建築開發之管理費 (D)建築開發之銷售費
【評論內容】第 76 條 土地建築開發之直接成本、...
【評論主題】19 在宗地估價中,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下列那一種方法估價為原則? (A)比較法 (B)收益法 (C)成本法 (D)土地開發分析法
【評論內容】第 97 條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
【評論主題】17 有關不動產租金估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為原則 (B)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以
【評論內容】第 129 條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
【評論主題】24 如果一開發案開發後預期總銷售金額為新臺幣 10 億元,適當之利潤率為 10%,開發所需之直接成本為新臺幣 6 億元,開發所需之間接成本為新臺幣 2 億元,開發所需總成本之資本利息綜合利 率為 5
【評論內容】第 81 條 土地開發分析法價格之計...
【評論主題】2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私有空地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A)規定照價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平均市價為準 (B)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或
【評論內容】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
【評論主題】16 有關計量模型分析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計量模型分析法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 大於百分之五 (B)計量模型分析法只能用以推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
【評論內容】第 19 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
【評論主題】7 下列之建物殘餘價格率,何者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 (A) 20% (B) 18% (C) 12% (D) 8%
【評論內容】第 67 條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
【評論主題】1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有關特殊宗地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高爾夫球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B)溫泉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C)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D
【評論內容】第 94 條 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
【評論主題】12 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 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施工費之方法為何? (A)間接法 (B)淨計法
【評論內容】第 55 條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 ★、...
【評論主題】6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比較標的為父親賣給兒子之交易,應進行何種調整? (A)情況調整 (B)價格日期調整 (C)區域因素調整 (D)個人因素調整
【評論內容】第 19 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
【評論主題】11 目前銀行之一年期定存利率為 1.57%,活存利率為 0.58%,短期放款利率為 7.11%,下列之敘述何 者正確? (A)資金中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為 7.11% (B)資金中預售收入之計息利率為
【評論內容】第 59 條 資金中自有資金之計息...
【評論主題】18 當債務保障比率要求為 1.5 倍,貸款常數為 0.1,不動產價格為新臺幣 60 億元,自有資金為新臺 幣 15 億元,不足資金則跟銀行貸款。請問在前述情況下收益資本化率(折現率)為何? (A)
【評論內容】第 43 條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
【評論主題】13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何種租金為原則? (A)市場租金 (B)差額租金 (C)實質租金 (D)經濟租金
【評論內容】第 130 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
【評論主題】14 決定收益資本化率之方法中,選擇數個與勘估標的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以其淨收益除以價格 後,以所得之商數加以比較決定之方法為何? (A)風險溢酬法 (B)市場萃取法 (C)債務保障比率法 (D)折
【評論內容】第 43 條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
【評論主題】22 下列那一種方法不屬於計算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之方法? (A)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法 (B)有效總收入乘數法 (C)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D)風險溢酬法
【評論內容】第 43 條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
【評論主題】20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B)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
【評論內容】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
【評論主題】26.甲乙參加旅行團赴泰國旅遊,兩人因故爭吵,甲公然辱罵乙。乙返國後仍憤恨不平,乃至法院對甲提出公然侮辱(法定刑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自訴。問此案例,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 有罪判決 (B) 無
【評論內容】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
【評論主題】20.甲因夜市地盤與某攤商發生糾紛,甲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要其殘廢。此時,乙因細故與該攤商亦有糾紛,乃提供賞金要甲為其出氣施以教訓。甲心想多賺賞金何樂不為乃積極勘查地形,惟過程中因行動鬼祟遭巡邏員警盤查、
【評論內容】乙主觀上要使某攤商重傷,客觀上還在預備階段,尚未進入著手。重傷害罪不處罰預備行為,故乙不成立犯罪。
【評論主題】18.證人 A 針對王 OO 涉毒案於接受警詢時,同意員警翻閱其當時所持用之手機留存 LINE 對話,予以擷圖拍照,並經證人 B 指證擷圖對話對象之頭貼圖像係「王 OO」。關於警方翻拍截圖照片之敘述,
【評論內容】截圖照片僅僅是證明照片頭像為王OO,並不是證明王OO犯罪,所以只要自由證明即可。
【評論主題】8. 甲對妻子 A 外遇心懷怨恨,計畫殺害 A 再申領保險金,於是為 A 在保險公司投保 1 千萬元,受益人為自己。1 個月後,甲藉口一起外出旅遊培養感情,A 不疑有他,甲見四下無人,趁機將 A 推下
【評論內容】題目並不討論前階段推人下山的殺人行為;而是討論後階段詢問保險理賠的行為。
【評論主題】19 在一物一權主義之前提下,有關物權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多數單一物聚合而具獨立經濟價值之集合物,性質上仍為數個獨立物,故不得集合為一個所有權之客體 (B)因違反建築法令而無
【評論內容】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52年台上字第1236號判例),因此違章建築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物。違章建築的房屋,一經建造完成,即由建築物建造人(即出資建築房屋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
【評論主題】8 乙未受甲之委任,卻為甲墊款繳納稅捐。下列何者正確? (A)乙之行為無論是否違反甲之意思,均得依無因管理請求甲償還墊款並加給利息 (B)乙之行為無論是否違反甲之意思,均得依無因管理請求甲償還墊
【評論內容】一、先確定,繳納稅捐,具有公益性質。
【評論主題】14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 何者正確? (A)應撤銷徵收 (B)應廢止徵收 (C)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 (D)應舉行聽證
【評論內容】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
【評論主題】25 有關一宗土地內有數種不同法定用途時之估價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估價前應先考量其最有效使用再決定估價方式 (B)在考量宗地狀況後可以視不同法定用途採分別估價 (C)估價前應先考量各種用途之相
【評論內容】第 85 條一宗土地內有數種不同法...
【評論主題】21 有關房地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下列何者正確? (A)房地成本價格=土地總成本+建物成本價格 (B)房地成本價格=土地總成本+建物總成本 (C)房地成本價格=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建物累積折舊額
【評論內容】第 69 條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測量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B)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該地方之地政機關核定
【評論內容】第 45 條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
【評論主題】16 我國物權係採法定主義,於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依民法及土地法 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物權? (A)抵押權 (B)農育權 (C)耕作權 (D)租賃權
【評論內容】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
【評論主題】10 有一幢公寓每坪平均售價為 60 萬元,1 樓每坪售價為 75 萬元,4 樓每坪售價為 50 萬元,建物價 格占不動產價格之 40%,若 4 樓之樓層別效用比為 100%,則 1 樓之樓層別效用比
【評論內容】
拿每坪價錢出來算就好了,其他都是幌子當100%基底的放在分母60/40*100%=150%→選B。
【評論主題】8 有一不動產平均每年每坪之淨收益為 3,000 元,若收益資本化率為 5%,該不動產每坪之收益價格 為: (A) 8 萬元 (B) 7 萬元 (C) 6 萬元 (D) 5 萬元
【評論內容】P=a/rp=3000/0.05=60000→選C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
【評論主題】5 老舊公寓因加裝電梯設備,價格也因此提升,此為何種不動產原則? (A)收益分配原則 (B)貢獻原則 (C)均衡原則 (D)供需原則
【評論內容】貢獻原則不動產因某種特定因素之價值,可對整體不動產價值之產生貢獻。 →選B。
【評論主題】4 收益性不動產價值是由現在至將來所能帶給權利人之利潤總計,估價師求取將來的收益據以評估 不動產價值,應重視何種不動產估價原則? (A)期日原則 (B)外部性原則 (C)預測原則 (D)內部性原則
【評論內容】預測原則
不動產估價著眼於未來景氣之變化以及該不動產未來發展潛力,即預測其不動產價格走勢與未來景氣,以客觀評估其價額。→選C。
【評論主題】25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C)配偶拋棄繼承權者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862 號 民事判決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權無效(確認繼承權存在)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要旨: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為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明定。準此,繼承權之拋棄,自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定方式於法定期間內而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亦即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如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生拋棄繼承權之效力。至於該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之文義內容,對照該條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時,在立法院審查會說明修正之理由:行政院、司法院修正條文以「並附具同一順序及次順序繼承人名冊」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之一,實課拋棄繼承人以過重之責任,審查會期期以為不可。爰修正為「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使負較合理之責任等意旨,其目的顯在使後順位繼承人得以早日知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使繼承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而已,非謂拋棄繼承權之人未以書面通知順序在後之應為繼承人,即不生拋棄繼承權之效力。足見該 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非屬聲明拋棄繼 承之生效要件。此參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 理由已詳加說明:「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於實務運作易使誤認通知 義務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即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始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致生爭議。為明確計,並利繼承關係早日確定,此通知義務係為訓示規定,爰改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修正。」等旨益明。→選B。
【評論主題】24 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B)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
【評論內容】
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以是第二款到第四款才有原諒恢復繼承權。考選部答案是A,可是看來看去C好像也錯啊....
【評論主題】23 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或準正,不得繼承其生父之遺產 (B)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C)配偶與被繼承人
【評論內容】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配偶之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1/2。
【評論主題】22 關於民法第 1031 條之 1 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 A 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 A 屋為特有財產,則 該 A 屋亦屬特有
【評論內容】
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所以特有財產我愛怎麼用就怎麼用,我可以把它變成我喜歡的樣子,它依舊是我的特有財產,選D。
【評論主題】21 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B)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視為夫妻共有 (C)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評論內容】
第 1017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選B。
【評論主題】20 關於善意占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B)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C)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
【評論內容】
第 959 條(視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選A。
【評論主題】19 甲在其所有 A 地上興建 B 屋,但 B 屋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嗣後甲與乙訂立 A 地與 B 屋的買賣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 B 屋雖為違章建築亦為融通物,得為交易之客
【評論內容】違章建築的房屋,雖然不能辦理保存登記,但並非不得作為交易標的。違章建築的房屋,一經建造完成,即由建築物的建造人(出資建築房屋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因無法取得登記,只能移轉其事實上處分權,無法依據法律行為為移轉所有權。→選C。
【評論主題】18 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區分所有人得約定其比例
【評論內容】
第 799 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選A。
【評論主題】17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 者,下列何者正確? (A)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表示拋棄所有權利,不得再為主張 (B)土地所有人有權得請求購
【評論內容】
第 796 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選D。
【評論主題】16 甲委託乙代為尋覓對象結婚,並承諾事成後給予乙報酬新臺幣 10 萬元。關於婚姻居間契約,下列 何者正確? (A)甲乙間的契約,無效 (B)乙得對甲請求給付報酬 (C)乙對甲無報酬請求權 (D)婚姻
【評論內容】
第 573 條(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選C。
【評論主題】15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 3 萬元, 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 11
【評論內容】
第 137 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1]。
[1] 為避免短期時效債權人須頻繁聲請強制執行,來顧及時效中斷事由之困擾,故將短期消滅時效之債,加長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選D。
【評論主題】6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 效力如何?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該
【評論內容】第 350 條(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選C。
【評論主題】16甲以其房屋向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900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7
【評論內容】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 77 條(一部保險)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計算比例:保險金額/保險標的價值=1000/1500=2/3甲屋損失責任比例900*(2/3)=600(萬元)減輕損失支出必要費用720*(2/3)=480(萬元)保險人應償還600+480=1080(萬元)【評論主題】18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A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A)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
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因為保險人是代位被保險人去對第三人求償,所以當然以第三人有須負責任為限。
【評論主題】13非公開發行股票之A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
【評論內容】
第 205 條(董事會之代理出席董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書面會議要全體董事同意才能進行
【評論主題】12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舊有的技術無法趕上時代,A公司逐漸失去市場上的優勢,股價一落千丈。上個月A公司突然發生債務無法清償的財務危機,致公司
【評論內容】
第 282 條(重整條件及聲請)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第293第1項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第 303 條(重整計劃之擬定)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評論主題】11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常會,下列何事項A公司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董事甲欲擔任與A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競爭B公司之董事長(B)A公司欲增加其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C)A公
【評論內容】
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看來看去只有D選項可以在臨時動議提出
【評論主題】10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從屬公司。B公司擬以A公司為存續公司,吸收合併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但此宗合併案受到B公司股東甲、C公司股東乙反對。
【評論內容】
第 316-2 條(簡易合併)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股東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間內不為請求或聲請時,亦同。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控制公司因合併而修正其公司章程者,仍應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317 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依據公司法§316-2第2項~第4項規定及實務與學說,只有「從屬公司」之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至於「控制公司」之股東,則無此權利。
【評論主題】8關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股東提案權非股東之固有權,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B)股東提案權為少數股東權,限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方可提案(C)只限股東常會,股東才享有
【評論內容】
第 172-1 條(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提案權是股東之固有權,不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172&dash=1
【評論主題】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A)依公司法第173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B)依公司法第245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C)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
【評論內容】
第 8 條(負責人之意義)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選A
【評論主題】3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與組織之需求,甲身為A、B、C、D四間公司之律師,就客戶需求之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公司為有限公司,想轉
【評論內容】
第 356-14 條(非公發公司變更為閉鎖之程序)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非公發股份有限要變成閉鎖,要全體股東同意,選C
【評論主題】2從事科技業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持有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B公司因融資需要,債權人要求其須提供一定擔保。A公司董事長甲考量B公司為A公司全資子公司,故以A公司所有土地為
【評論內容】
第 16 條(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要有法律依據或章程規定才能作保
【評論主題】80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夫妻持續1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B)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
【評論內容】
第 59 條(訴訟終結之擬制)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法官可以不用下裁判。
【評論主題】76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A)假執行(B)假處分(C)定暫時狀態處分(D)假扣押
【評論內容】假執行不能單獨聲請,假執行要在判決主文裡面宣告。
第 389 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第 393 條(假執行之聲請時期及裁判)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
【評論主題】38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C
【評論內容】
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之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才能改姓
【評論主題】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55 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A、D都錯民法第 1055-2 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C對家事法第 107 條(交付子女、給付扶養費或其他財產,或為相當之處分)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沒有帶小孩的那一方還是得付錢的,各位。
【評論主題】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
【評論內容】民法上設有善意取得制度,於相對人善意信賴法律所設之公示外觀時(於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縱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亦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即「公示公信原則」;故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若有足使人信賴之公示外觀(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相對人即受保護(民§801、§948)。甲將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而且又把股票交付給乙,在外觀上乙就是這檔股票的所有權人!有了這個公示外觀,丙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可以依§801+§948主張善意取得。→選B
【評論主題】35甲乃A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A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A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A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乙駕駛A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帆船因此
【評論內容】比較容易選錯的可能是B選項
第 957 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乙幫甲保養帆船的費用,是可以請求的。C選項如果是套用在善意占有人就正確了第 953 條(善意占有人之責任)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31甲女於民國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A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A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依據土地法§34-1第1項關於土地或...
【評論主題】17甲於乙大賣場看中A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A型商品至甲之住所地。當晚,乙之倉庫管理員丙依賣場之聯絡,備妥A型商品一部,並完整包裝置放於倉庫內,等待次日一早即可
【評論內容】
這題剛好用上筆記內的註解請享用第 200 條(種類之債)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1]。
[1] 在特定之前,凡社會上仍有相同種類或品質之物存在或流通時,債務人即負有履行給付之義務,原則上不生給付不能之問題。只有被特定後,該物毀損滅失或有其他不能交付於債權人之情事時,才可能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
種類之債中,又存在另一種特殊類型:限制種類之債。又稱庫藏之債,因其給付範圍於契約成立時業已限定,具有特定效果,從而在其限定範圍內之物全部滅失時,即為給付不能。例如契約標的物為某倉庫之物,該倉庫同種類之物全滅失,即有給付不能之問題。→大賣場賣的某一型電視,即便該倉庫燒光光了,也很難理解為市面上沒有其他相同類型的電視,所以你賣場要想辦法幫我弄到手!
【評論主題】15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2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A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A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A屋賣給丙,丙取得A屋所有權後,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59台上2490號判:「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所以說,使用借貸不能拿來對抗新的所有權人,AB都錯。
第 470 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有定期限,就不能隨時要求返還囉!D也錯。
【評論主題】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A)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B)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
【評論內容】
A釋字670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的情形,大法官意思要補償。C釋字813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D釋字400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評論主題】52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亦得同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於行政處分達到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D選項跟法條一模一樣
【評論主題】50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如甲另又憂心爭訟過久,自己工廠勢必不支倒閉時,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 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選B
【評論主題】11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憲法增修條文之明文肯認,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義務(B)屬原住民族之集體權,身為成員之個別原住民,並不享有依循傳統
【評論內容】111憲判17擷取理由:憲法權利: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之規定,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並就其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適當之保障扶助。是由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之規定整體觀察,受憲法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除保障個別原住民之身分認同外,亦包括各原住民族之集體身分認同。→B錯
【評論主題】18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B)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評論主題】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強制將其移由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與人民之下列何種基本權無涉?(A)人身自由(B)身體權(C)名譽權(D)資訊隱
【評論內容】111憲判1擷取理由:審查結論: 綜上,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確有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範圍內,就肇事駕駛人所強制實施之血液酒精濃度測試,其就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憲法第22條身體權之侵害部分,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至系爭規定一其餘規定部分,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而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與憲法第22條保障身體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一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不符,而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一涉及資訊隱私權之限制部分,則與憲法第23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一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鑑於系爭規定一係涉及採證之程序性規定,本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沒有提到名譽權,選C
【評論主題】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不動產估價師法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而無例外,使其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無法於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
【評論內容】A釋字809主文:★★★★★★★★9★★2...
【評論主題】8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B)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C)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
【評論內容】釋字763擷取理由書:憲法第15條規定人...
【評論主題】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A)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而不得選擇分別申報(B)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人,除無謀生能
【評論內容】A、B、D三個都是法律上的不平等選C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
【評論主題】6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適當處分並不包含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倘加害人為自然人,係因為將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並不包含在內?(A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2嗯....不節錄了大家應該把整篇主文和理由書都讀一讀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不然以後執業出糗就很尷尬了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8
【評論主題】5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B)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C)
【評論內容】釋字784主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
【評論主題】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A)人身自由(B)居住自由(C)職業自由(D)人格發展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690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選A
【評論主題】3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B)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評論內容】釋字580擷取理由書: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
【評論主題】39 某縣府之政風人員得知長官涉犯收受賄賂罪嫌,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經調查後,認為有搜索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政風人員得逕自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B)該政風人員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
【評論內容】
第 128-1 條(搜索票之聲請人)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除了第 1 項檢察官自己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之外,第 2 項則是由司法警察官(調查站主任也是司法警察官)報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政風....不是司法警察官呢!
【評論主題】20 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為
【評論內容】
節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要旨: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可是可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9 號提案採乙說https://tph.judicial.gov.tw/tw/lp-10541-051.html分量很多,各位自行消化吧!
【評論主題】17 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付贖金,便會將丁丁撕票,乙極度恐慌下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甲指定之帳戶內,乙付完款後發現丁丁仍好端端地在家中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使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選D。
【評論主題】16 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43條投票受賄罪,
【評論內容】
節錄最高法院9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 正副議長選舉之賄選情形,其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以行賄之對象或受賄之主體將來當選縣市議員取得投票權時,再履行投票選舉行賄者(或特定之人)為正副議長,始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故於行賄、受賄時,雖尚未當選議員,非屬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惟此係著手賄選之實施,待日後果當選縣市議員而取得投票權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而成為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選A
【評論主題】14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務員甲於違法發包給乙工程後,向乙要求賄賂,乙知悉其係因甲前開發包而獲利,遂欣然應允而交付賄款。因甲、乙行為之前、當時並無對價關係之合致,故甲僅構成準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主文(節錄):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選C。
【評論主題】13 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甲因傷害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2 月,於 109 年 1 月 1 日確定,並宣告緩刑 2 年,於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甲復於 112 年
【評論內容】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應撤銷)...
【評論主題】10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 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 6 月 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
【評論內容】
第 38-1 條(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外加碼111憲判18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沒收宣告之主體,除犯罪行為人外,非善意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亦包含在內。該非善意之第三人,雖非從事違法行為之人,仍應沒收其取得之犯罪所得,此並非評價第三人有何違反刑法之不法行為,僅係回復合法之財產秩序,並具防止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之第三人以不法獲取之所得,再次投入其他非法使用之功能,不具懲罰性。→選A
【評論主題】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A)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抱乙女並用手拉扯欲褪去乙女所穿長褲且用手撫摸乙女陰部(B)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行脫去乙女身上衣物後以陰莖摩擦乙女陰部(C)甲
【評論內容】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
【評論主題】1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均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私法自治原則亦應遵循,故依居住權利平等,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年紀因素而拒絕出租(B)當聲請釋憲之人民無法主張憲法
【評論內容】
我國憲法及民法學者通說均採「間接效力」說,認憲法並非私人權利義務之法源,但得藉由民法概括條款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在私人間發揮規範功能,以實踐憲法透過該基本權規定所表彰之基本價值。→所以私人之間如果有糾紛,不能直接拿基本權來主張,A錯。參考來源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26827
【評論主題】18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A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A)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
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因為保險人是代位被保險人去對第三人求償,所以當然以第三人有須負責任為限。
【評論主題】16甲以其房屋向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900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7
【評論內容】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 77 條(一部保險)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計算比例:保險金額/保險標的價值=1000/1500=2/3甲屋損失責任比例900*(2/3)=600(萬元)減輕損失支出必要費用720*(2/3)=480(萬元)保險人應償還600+480=1080(萬元)【評論主題】13非公開發行股票之A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
【評論內容】
第 205 條(董事會之代理出席董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書面會議要全體董事同意才能進行
【評論主題】12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舊有的技術無法趕上時代,A公司逐漸失去市場上的優勢,股價一落千丈。上個月A公司突然發生債務無法清償的財務危機,致公司
【評論內容】
第 282 條(重整條件及聲請)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第293第1項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第 303 條(重整計劃之擬定)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評論主題】11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常會,下列何事項A公司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董事甲欲擔任與A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競爭B公司之董事長(B)A公司欲增加其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C)A公
【評論內容】
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看來看去只有D選項可以在臨時動議提出
【評論主題】10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從屬公司。B公司擬以A公司為存續公司,吸收合併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但此宗合併案受到B公司股東甲、C公司股東乙反對。
【評論內容】
第 316-2 條(簡易合併)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股東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間內不為請求或聲請時,亦同。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控制公司因合併而修正其公司章程者,仍應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317 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依據公司法§316-2第2項~第4項規定及實務與學說,只有「從屬公司」之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至於「控制公司」之股東,則無此權利。
【評論主題】8關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股東提案權非股東之固有權,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B)股東提案權為少數股東權,限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方可提案(C)只限股東常會,股東才享有
【評論內容】
第 172-1 條(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提案權是股東之固有權,不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172&dash=1
【評論主題】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A)依公司法第173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B)依公司法第245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C)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
【評論內容】
第 8 條(負責人之意義)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選A
【評論主題】3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與組織之需求,甲身為A、B、C、D四間公司之律師,就客戶需求之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公司為有限公司,想轉
【評論內容】
第 356-14 條(非公發公司變更為閉鎖之程序)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非公發股份有限要變成閉鎖,要全體股東同意,選C
【評論主題】2從事科技業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持有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B公司因融資需要,債權人要求其須提供一定擔保。A公司董事長甲考量B公司為A公司全資子公司,故以A公司所有土地為
【評論內容】
第 16 條(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要有法律依據或章程規定才能作保
【評論主題】80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夫妻持續1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B)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
【評論內容】
第 59 條(訴訟終結之擬制)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法官可以不用下裁判。
【評論主題】76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A)假執行(B)假處分(C)定暫時狀態處分(D)假扣押
【評論內容】假執行不能單獨聲請,假執行要在判決主文裡面宣告。
第 389 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第 393 條(假執行之聲請時期及裁判)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
【評論主題】38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C
【評論內容】
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之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才能改姓
【評論主題】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55 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A、D都錯民法第 1055-2 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C對家事法第 107 條(交付子女、給付扶養費或其他財產,或為相當之處分)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沒有帶小孩的那一方還是得付錢的,各位。
【評論主題】35甲乃A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A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A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A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乙駕駛A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帆船因此
【評論內容】比較容易選錯的可能是B選項
第 957 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乙幫甲保養帆船的費用,是可以請求的。C選項如果是套用在善意占有人就正確了第 953 條(善意占有人之責任)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
【評論內容】民法上設有善意取得制度,於相對人善意信賴法律所設之公示外觀時(於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縱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亦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即「公示公信原則」;故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若有足使人信賴之公示外觀(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相對人即受保護(民§801、§948)。甲將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而且又把股票交付給乙,在外觀上乙就是這檔股票的所有權人!有了這個公示外觀,丙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可以依§801+§948主張善意取得。→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