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於違法發包給乙工程後,向乙要求賄賂,乙知悉其係因甲前開發包而獲利,遂欣然應允而交付賄款。因甲、乙行為之前、當時並無對價關係之合致,故甲僅構成準受賄罪
(B)公務員甲向乙提出收賄之要求,但經法院調查後,該項意思表示雖已達到乙,但乙尚未為肯否之表示,未成立對價關係,則甲不構成任何犯罪
(C)民意代表之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應取決於其整體行為是否屬於職務密切關連行為,如其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屬之
(D)公務員甲收受乙交付賄賂共新臺幣 100 萬元後,嗣後認為不妥,遂將所收受賄賂返還予乙,此際不能對甲就上開 100 萬元賄款加以沒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主文(節錄):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選C。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主文(節錄):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