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主文(節錄):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選C。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主文(節錄):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