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 萬元,且 5 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 300 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成立加重重利既遂罪
(B)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及重傷既遂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重傷罪,三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恐嚇取財罪、重傷罪,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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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eri

【年級】

【評論內容】刑344-1加重重利罪1.白話來說就是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居、傷害的方式來逼重利罪的債務人還錢。2.因為侵入住居已經被包含在本罪的行為模式內,所以不另論侵入住居罪(不真正競合)。3.因加重重利罪保護法益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的自由扭曲」,不包含身體法益,所以傷害罪成立時,另論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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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344-1加重重利罪1.白話來說就是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居、傷害的方式來逼重利罪的債務人還錢。2.因為侵入住居已經被包含在本罪的行為模式內,所以不另論侵入住居罪(不真正競合)。3.因加重重利罪保護法益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的自由扭曲」,不包含身體法益,所以傷害罪成立時,另論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