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 30 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A)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B)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
(C)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D)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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