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
(A)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
(B)於罷免某立法委員之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間,在辦公室內徵求其他法官同事參與連署
(C)某政治人物徵求連署以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參與其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
(D)利用公餘之時間為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募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法官法第15條(參政之禁止)

【用戶】學稔/讀享-康晞老師

【年級】

【評論內容】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法官法第15條(參政之禁止)

【用戶】學稔/讀享-康晞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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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