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5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A)扶養費請求權(B)作曲義務(C)占有(D)回復名譽請求權

【評論內容】

(請參考,林秀雄,繼承法講義,修訂八版,第84頁)

不得繼承標的一身專屬之權利(A) 扶養費請求權、(D) 回復名譽請求權一身專屬之義務(B) 作曲義務

 

第947條(占有之合併)

【評論主題】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

【評論內容】甲男乙女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 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年3月1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年12月20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111年12月31 日不幸車禍死亡。

下列關於甲、乙、 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評論主題】28甲為A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A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評論內容】

第66條

1.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67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491條(承攬之報酬)

1.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505條(報酬給付之時期)

1.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2.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評論主題】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22%,分10年攤還,並於第5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

【評論內容】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除須交付金錢並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尚須當事人間具有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始能成立。

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評論主題】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B)委任契約可為有償

【評論內容】(C) 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3年之租賃契約, 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第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第534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A)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B)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

【評論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參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承攬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參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參酌同法第五百三十七條委任契約原則應由受任人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五百三十九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第五百四十九條委任契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第五百五十條委任關係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規定,以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瑕疵,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關於定作人之指示、第五百一十一條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委任契約著重雙方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受任人處理事務有其專屬性、獨立性,承攬契約則側重工作之完成,工作之進行不具專屬性,有具體明確之內容、結果足供審查是否完成、有無瑕疵,且應依定作人之指示進行。」何者正確?(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537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539條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評論主題】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出賣於丙,並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何謂借名登記之契約

「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

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

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擅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屬違反其應於借名契約終止後返還借名標的物與借名人之給付義務,乃侵害對借名人債權(借名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之行為,僅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3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B)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

【評論內容】甲出賣人乙買受人(A) 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B) 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物之瑕疵時,甲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第373條

【評論主題】6甲有A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賣出;乙欲以4,000萬元買進。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甲突然寫信給乙,同意以400萬元成交。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4,000萬元成交。下

【評論內容】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4,000萬元成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評論主題】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7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

【評論內容】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7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賣契約無效(C) 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1,000萬元(D) 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決定是否要撤銷

第87條

1.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5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A)扶養費請求權(B)作曲義務(C)占有(D)回復名譽請求權

【評論內容】

(請參考,林秀雄,繼承法講義,修訂八版,第84頁)

不得繼承標的一身專屬之權利(A) 扶養費請求權、(D) 回復名譽請求權一身專屬之義務(B) 作曲義務

 

第947條(占有之合併)

【評論主題】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

【評論內容】甲男乙女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 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年3月1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年12月20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111年12月31 日不幸車禍死亡。

下列關於甲、乙、 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評論主題】28甲為A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A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評論內容】

第66條

1.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67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491條(承攬之報酬)

1.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505條(報酬給付之時期)

1.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2.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評論主題】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22%,分10年攤還,並於第5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

【評論內容】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除須交付金錢並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尚須當事人間具有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始能成立。

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評論主題】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B)委任契約可為有償

【評論內容】(C) 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3年之租賃契約, 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第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第534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A)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B)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

【評論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參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承攬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參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參酌同法第五百三十七條委任契約原則應由受任人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五百三十九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第五百四十九條委任契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第五百五十條委任關係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規定,以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瑕疵,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關於定作人之指示、第五百一十一條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委任契約著重雙方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受任人處理事務有其專屬性、獨立性,承攬契約則側重工作之完成,工作之進行不具專屬性,有具體明確之內容、結果足供審查是否完成、有無瑕疵,且應依定作人之指示進行。」何者正確?(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537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539條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評論主題】13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B)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

【評論內容】甲出賣人乙買受人(A) 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B) 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物之瑕疵時,甲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第373條

【評論主題】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出賣於丙,並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何謂借名登記之契約

「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

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

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擅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屬違反其應於借名契約終止後返還借名標的物與借名人之給付義務,乃侵害對借名人債權(借名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之行為,僅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7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

【評論內容】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7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賣契約無效(C) 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1,000萬元(D) 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決定是否要撤銷

第87條

1.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6甲有A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賣出;乙欲以4,000萬元買進。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甲突然寫信給乙,同意以400萬元成交。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4,000萬元成交。下

【評論內容】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4,000萬元成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35.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發布條件?(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經立法院決議(E)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

【評論內容】(A)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 為避免政治上嚴重衝突(C)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D) 經立法院決議(E) 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8 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A)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B)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

【評論內容】

(A)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又按按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係以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其要件,其中意圖供人觀覽為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另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B)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按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只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次按,所謂猥褻...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8 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A)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B)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

【評論內容】

(A)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又按按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係以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其要件,其中意圖供人觀覽為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另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B)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按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只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次按,所謂猥褻...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A)遊行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評論主題】28 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A)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B)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

【評論內容】

(A)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又按按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係以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其要件,其中意圖供人觀覽為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另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B)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按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只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次按,所謂猥褻...

【評論主題】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評論主題】2. 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2019年發生大規模社會運動(俗稱反送中),民眾抗議政府違反一國兩制的約定,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的特性。請問香港原先能有司法獨立的權力與下列何者有關? (A)曾被英國統治 (B

【評論內容】司法獨立,即在制度外觀上或形式上,塑造可以公正審判的環境,使人民相信司法權可以不偏不倚,公正的運作。至於制度要如何建立,則有賴政治力影響。而本題(B)、(C)、(D)僅屬「地理」、「人文」、「經濟」範疇,尚無法與制度建立直接掛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