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甲為A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A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取得乙為完成承攬之工作,而施作於A屋之全部材料之所有權
(B)乙施作材料於A屋之行為,乃加工
(C)乙得請求甲給付1,000萬元報酬
(D)乙所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承攬報酬之一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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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66條1.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第491條(承攬之報酬)1.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第505條(報酬給付之時期)1.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2.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66條1.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第491條(承攬之報酬)1.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第505條(報酬給付之時期)1.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2.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