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
(B)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
(C)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D)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係屬有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上設有善意取得制度,於相對人善意信賴法律所設之公示外觀時(於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縱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亦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即「公示公信原則」;故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若有足使人信賴之公示外觀(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相對人即受保護(民§801、§948)。甲將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而且又把股票交付給乙,在外觀上乙就是這檔股票的所有權人!有了這個公示外觀,丙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可以依§801+§948主張善意取得。→選B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上設有善意取得制度,於相對人善意信賴法律所設之公示外觀時(於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縱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亦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即「公示公信原則」;故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若有足使人信賴之公示外觀(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相對人即受保護(民§801、§948)。甲將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而且又把股票交付給乙,在外觀上乙就是這檔股票的所有權人!有了這個公示外觀,丙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可以依§801+§948主張善意取得。→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