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8歲時,自祖母獲贈A房地。丙16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A)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B)因丙滿16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C)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D)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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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好味教徒

【年級】

【評論內容】A房地依§1087為子女之特有財產(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甲乙均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且A房地為特有財產,依§1088I,應由父母共同管理。因此甲不得單獨代理丙

【用戶】好味教徒

【年級】

【評論內容】A房地依§1087為子女之特有財產(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甲乙均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且A房地為特有財產,依§1088I,應由父母共同管理。因此甲不得單獨代理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