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
(B)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C)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訟上和解,不能試行法院之調解
(D)醫療糾紛因當事人間並無一定情誼,且爭議很大,通常難能成立和解,故非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377 條 (試行和解)I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II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377 條 (試行和解)I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II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