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持續1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
(B)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外,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C)離婚之訴,夫或妻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因已無對立當事人,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D)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3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1年者,即不得再承受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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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9 條(訴訟終結之擬制)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法官可以不用下裁判。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9 條(訴訟終結之擬制)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法官可以不用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