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36-18 條 (簡化判決書)I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II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III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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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36-18 條 (簡化判決書)I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II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III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