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36-2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I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II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四B 鄭亦容 063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正確部分條文:(A) 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第 465 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436-2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I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II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四B 鄭亦容 063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正確部分條文:(A) 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第 465 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