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評論內容】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評論主題】5 甲為檢察官,下列何者非其工作內容?(A)因犯罪嫌疑人自首,而開始偵查程序(B)審判被告,並對被告予以定罪科刑(C)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D)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提起公訴
【評論內容】第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審級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B)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C)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二審為原則,
【評論內容】我國「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原則是採「三級三審制」,也就是有三種層級的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進行三次審理的意思。但其中也有些特殊情況是「一級二審」(在同一層級的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例如:民事訴訟中的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都是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獨任庭)審理,上訴的第二審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並且裁判後就確定,不能再往上到最高法院(除非有特殊情形)。另外在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案件是採三級二審制。至於「行政訴訟」原則採「三級二審制」,也就是一樣有三種層級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但只能進行兩次審理:部份案件的一審程序,限定只能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頂多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就沒了,不能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另外則有部份案件是一開始就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所以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也就是說,雖然都是二次審理,但開始和結束的層級不同。
【評論主題】26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不行言詞辯論(B)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
【評論內容】A.第51-8 條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II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III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IV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V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7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裁判評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評議以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B)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得公開(C)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 (D)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
【評論內容】#過半數
【評論主題】15 民國112年下列那一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已不存在?(A)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B)臺灣高等法院(C)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D)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3 律師開庭時,有言語不當之行為,審判長得以下列何手段維持法庭秩序?(A)解除律師委任 (B)警告(C)裁罰律師新臺幣 3,000 元 (D)裁處律師勞動服務
【評論內容】第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8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不得用下列那一種方法?(A)禁止妨礙秩序之人進入法庭 (B)命妨礙秩序之人退出法庭(C)當庭裁罰妨礙秩序之人新臺幣 3,000 元罰金 (D)對妨害法庭秩序者,必要時命看管
【評論內容】第91 條 I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II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2 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B)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有違法情事時,檢察官仍應服從(C)檢察官行使職權,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
【評論內容】12 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評論主題】7 下列關於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 11 人合議行之(B)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 12 人合議行之(C)民事及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均以法官 9 人合議
【評論內容】第51-6 條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I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III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 甲為地方法院法官,因出車禍不得執行職務,下列何人得命候補法官暫代甲之職務?(A)司法院院長 (B)最高法院院長 (C)高等法院院長 (D)地方法院院長
【評論內容】第82 條 I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II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III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IV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V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1 司法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何日為止?(A) 12 月 31 日 (B) 12 月 30 日 (C) 6 月 30 日 (D) 7 月 31 日
【評論內容】第77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8 最高法院院長行政監督下列那一法院?(A)臺灣高等法院 (B)地方法院(C)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D)最高法院
【評論內容】第110 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7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300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
【評論內容】第420-1 條 (移付調解)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5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裁定法院接獲當事人之抗告狀後,認抗告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B)原裁定法院誤認抗告未逾期,將該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應將該抗告事件
【評論內容】75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於再審書狀中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應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B)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第10日,發現當日出刊之雜誌
【評論內容】
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C)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
【評論內容】
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評論主題】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 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 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 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 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評論主題】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A)判決斟酌A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B)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B地是基於租賃
【評論內容】第467 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68 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C)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D)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第469-1 條 (上訴許可制)I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II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1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B)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論金額為何,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C)
【評論內容】第436-2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I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II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B)經第三
【評論內容】A、B.第460 條 (附帶上訴之提起)I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II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III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
【評論內容】第436-18 條 (簡化判決書)I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II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III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A)經兩造同意者(B)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5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評論內容】第436-14 條 (不調查證據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A)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C)(D)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B)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C)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
【評論內容】
第377 條 (試行和解)I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II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2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A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A.第369 條 (管轄法院)I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II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0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B)
【評論內容】
A.第73 條 (訴訟代理權之效力)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B.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是可以不出庭的(除非法官命當事人到庭),因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就等於是當事人本人,所以法條才規定「有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是訴訟上的捨棄(不為請求)、認諾(承認對方主張)、撤回(撤回聲明)、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再委任其他人處理案件或出庭),這些事項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更為重大,是直接影響訴訟內容或結果的行為,所以法條規定需要得到當事人的特別授權才能為之,即是所謂的特別代理權,反之,若無授予這些權利,就僅有一般代理權。而委任狀上的「並有/但無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行為之代理權」文字,就是讓委任人選擇要不要授予特別代理權,如果要的話,就把並有圈起來,反之,就圈但無。
https://www.lawyerli.tw/l/訴訟上的一般代理權、特別代理權有何區別?/【評論主題】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評論內容】
第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第191 條 (擬制合意停止)I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II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第94-1 條 (訴訟費用之預納)I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II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B)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C)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
【評論內容】第270 條 (準備程序)I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II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III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IV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8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B)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C)如原告不同意第
【評論內容】
第254 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I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II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III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IV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V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VI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VII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VIII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IX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X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XI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XII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XIII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B)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
【評論內容】司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加入濫訴禁止之規定,以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程序,實現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該規定並經立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
【評論主題】56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A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
【評論內容】
A.第40 條 (當事人能力)I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II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III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IV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B.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
汶萊設立之公司,為外國法人並設有代表人(詳本院卷一第33-39 頁),其雖未在我國辦理公司登記且未經認許,不能認其為法人,惟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自具有當事人能力。
C.第45 條 (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評論主題】58 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 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
【評論內容】第455-10 條 (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I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II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III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1 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小客車停在某便利商店旁,甲下車倚著駕駛座旁車門,販賣海洛因毒品 2 小包給有施用毒品的乙,丙當場逮捕甲,丙在搜
【評論內容】第152 條 (另案扣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3 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關於其自己涉案之內容透過臉書直播說出來,藉以澄清自己並未涉及不法。下列關於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評論內容】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1、檢察官檢察官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不公開的內容包括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犯罪情節攸關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隱私與名譽;有關被害人隱私或名譽:有關少年犯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或其照片,亦不得任少年供他人拍照;檢舉人及證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其供述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等。2、檢查事務官3、司法警察官4、司法警察5、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6、告訴代理人7、依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人員
【評論主題】50 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A)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B)
【評論內容】第55 條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I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II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III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49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C
【評論內容】第67 條 (回復原狀-條件)I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II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46 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盜罪,法院認定係犯行賄罪(B)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
【評論內容】事實上同一,有兩個不同標準判斷1、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判斷標準以「自然的社會事實」為標準,如果相同,縱使枝節上有所差異(Ex:日時、處所、手段方法、客體、行為人數犯罪型態⋯等)仍不影響同一性認定,但會有認定過廣之問題。2、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以「訴的目的」及「侵害性行為」是否相同為比較,亦即所保護的「法益」與犯罪的「行為態樣」要相同,才是同一個事實行為(Ex搶奪所保護法益「不等於」強制猥褻所保護法益,因此不可變更法條)
【評論主題】45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
【評論內容】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評論主題】38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評論內容】第108 條 (羈押之期間)I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II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I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IV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V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VI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VII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VIII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IX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X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關於法院撤銷羈押的聲請人以及時機,以下何者錯誤?(A)偵查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B)偵查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C)審判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D)審判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
【評論內容】第 107 條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第 110 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評論內容】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A)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B)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C)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
【評論內容】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第 128-2 條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評論主題】26 公平審判是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但下列何種制度或原則,不是基於上述原則而制定? (A)迴避制度 (B)無罪推定原則 (C)簡易程序 (D)公開審理原則
【評論內容】公平審理原則(fair-trail-Pr☆☆☆☆☆)...
【評論主題】3 A、B、C、D 均為甲之繼承人,尚未為遺產分割,甲遺有某公寓之 5 樓房屋,乙為該公寓 6 樓房屋之屋主,A、B 主張,因乙疏於維護 6 樓,致 5 樓房屋發生漏水損害,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評論內容】第56-1 條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I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III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IV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V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關於法院撤銷羈押的聲請人以及時機,以下何者錯誤?(A)偵查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B)偵查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C)審判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D)審判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
【評論內容】第 107 條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第 110 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評論主題】26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不行言詞辯論(B)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
【評論內容】A.第51-8 條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II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III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IV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V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8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不得用下列那一種方法?(A)禁止妨礙秩序之人進入法庭 (B)命妨礙秩序之人退出法庭(C)當庭裁罰妨礙秩序之人新臺幣 3,000 元罰金 (D)對妨害法庭秩序者,必要時命看管
【評論內容】第91 條 I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II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7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裁判評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評議以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B)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得公開(C)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 (D)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
【評論內容】#過半數
【評論主題】12 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B)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有違法情事時,檢察官仍應服從(C)檢察官行使職權,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
【評論內容】12 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審級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B)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C)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二審為原則,
【評論內容】我國「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原則是採「三級三審制」,也就是有三種層級的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進行三次審理的意思。但其中也有些特殊情況是「一級二審」(在同一層級的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例如:民事訴訟中的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都是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獨任庭)審理,上訴的第二審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並且裁判後就確定,不能再往上到最高法院(除非有特殊情形)。另外在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案件是採三級二審制。至於「行政訴訟」原則採「三級二審制」,也就是一樣有三種層級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但只能進行兩次審理:部份案件的一審程序,限定只能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頂多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就沒了,不能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另外則有部份案件是一開始就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所以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也就是說,雖然都是二次審理,但開始和結束的層級不同。
【評論主題】15 民國112年下列那一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已不存在?(A)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B)臺灣高等法院(C)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D)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11 司法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何日為止?(A) 12 月 31 日 (B) 12 月 30 日 (C) 6 月 30 日 (D) 7 月 31 日
【評論內容】第77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 下列關於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 11 人合議行之(B)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 12 人合議行之(C)民事及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均以法官 9 人合議
【評論內容】第51-6 條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I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III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 甲為地方法院法官,因出車禍不得執行職務,下列何人得命候補法官暫代甲之職務?(A)司法院院長 (B)最高法院院長 (C)高等法院院長 (D)地方法院院長
【評論內容】第82 條 I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II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III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IV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V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8 最高法院院長行政監督下列那一法院?(A)臺灣高等法院 (B)地方法院(C)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D)最高法院
【評論內容】第110 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3 律師開庭時,有言語不當之行為,審判長得以下列何手段維持法庭秩序?(A)解除律師委任 (B)警告(C)裁罰律師新臺幣 3,000 元 (D)裁處律師勞動服務
【評論內容】第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 甲為檢察官,下列何者非其工作內容?(A)因犯罪嫌疑人自首,而開始偵查程序(B)審判被告,並對被告予以定罪科刑(C)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D)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提起公訴
【評論內容】第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7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300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
【評論內容】第420-1 條 (移付調解)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5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裁定法院接獲當事人之抗告狀後,認抗告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B)原裁定法院誤認抗告未逾期,將該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應將該抗告事件
【評論內容】75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於再審書狀中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應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B)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第10日,發現當日出刊之雜誌
【評論內容】
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A)判決斟酌A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B)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B地是基於租賃
【評論內容】第467 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68 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C)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D)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第469-1 條 (上訴許可制)I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II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 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 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 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 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評論主題】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C)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
【評論內容】
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評論主題】71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B)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論金額為何,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C)
【評論內容】第436-2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I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II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
【評論內容】第436-18 條 (簡化判決書)I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II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III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B)經第三
【評論內容】A、B.第460 條 (附帶上訴之提起)I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II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III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A)經兩造同意者(B)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5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評論內容】第436-14 條 (不調查證據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A)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C)(D)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B)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C)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
【評論內容】
第377 條 (試行和解)I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II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2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A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A.第369 條 (管轄法院)I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II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0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B)
【評論內容】
A.第73 條 (訴訟代理權之效力)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B.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是可以不出庭的(除非法官命當事人到庭),因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就等於是當事人本人,所以法條才規定「有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是訴訟上的捨棄(不為請求)、認諾(承認對方主張)、撤回(撤回聲明)、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再委任其他人處理案件或出庭),這些事項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更為重大,是直接影響訴訟內容或結果的行為,所以法條規定需要得到當事人的特別授權才能為之,即是所謂的特別代理權,反之,若無授予這些權利,就僅有一般代理權。而委任狀上的「並有/但無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行為之代理權」文字,就是讓委任人選擇要不要授予特別代理權,如果要的話,就把並有圈起來,反之,就圈但無。
https://www.lawyerli.tw/l/訴訟上的一般代理權、特別代理權有何區別?/【評論主題】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B)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C)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
【評論內容】第270 條 (準備程序)I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II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III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IV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8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B)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C)如原告不同意第
【評論內容】
第254 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I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II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III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IV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V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VI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VII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VIII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IX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X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XI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XII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XIII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評論內容】
第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第191 條 (擬制合意停止)I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II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第94-1 條 (訴訟費用之預納)I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II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6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A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
【評論內容】
A.第40 條 (當事人能力)I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II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III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IV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B.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
汶萊設立之公司,為外國法人並設有代表人(詳本院卷一第33-39 頁),其雖未在我國辦理公司登記且未經認許,不能認其為法人,惟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自具有當事人能力。
C.第45 條 (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評論主題】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B)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
【評論內容】司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加入濫訴禁止之規定,以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程序,實現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該規定並經立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
【評論主題】58 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 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
【評論內容】第455-10 條 (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I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II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III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3 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關於其自己涉案之內容透過臉書直播說出來,藉以澄清自己並未涉及不法。下列關於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評論內容】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1、檢察官檢察官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不公開的內容包括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犯罪情節攸關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隱私與名譽;有關被害人隱私或名譽:有關少年犯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或其照片,亦不得任少年供他人拍照;檢舉人及證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其供述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等。2、檢查事務官3、司法警察官4、司法警察5、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6、告訴代理人7、依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人員
【評論主題】51 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小客車停在某便利商店旁,甲下車倚著駕駛座旁車門,販賣海洛因毒品 2 小包給有施用毒品的乙,丙當場逮捕甲,丙在搜
【評論內容】第152 條 (另案扣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50 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A)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B)
【評論內容】第55 條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I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II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III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49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C
【評論內容】第67 條 (回復原狀-條件)I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II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46 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盜罪,法院認定係犯行賄罪(B)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
【評論內容】事實上同一,有兩個不同標準判斷1、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判斷標準以「自然的社會事實」為標準,如果相同,縱使枝節上有所差異(Ex:日時、處所、手段方法、客體、行為人數犯罪型態⋯等)仍不影響同一性認定,但會有認定過廣之問題。2、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以「訴的目的」及「侵害性行為」是否相同為比較,亦即所保護的「法益」與犯罪的「行為態樣」要相同,才是同一個事實行為(Ex搶奪所保護法益「不等於」強制猥褻所保護法益,因此不可變更法條)
【評論主題】45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
【評論內容】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評論主題】38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評論內容】第108 條 (羈押之期間)I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II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I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IV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V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VI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VII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VIII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IX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X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關於法院撤銷羈押的聲請人以及時機,以下何者錯誤?(A)偵查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B)偵查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C)審判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D)審判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
【評論內容】第 107 條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第 110 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評論主題】關於法院撤銷羈押的聲請人以及時機,以下何者錯誤?(A)偵查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B)偵查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C)審判中,根據辯護人的聲請(D)審判中,根據檢察官的聲請
【評論內容】第 107 條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第 110 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A)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B)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C)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
【評論內容】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第 128-2 條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評論內容】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評論主題】26 公平審判是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但下列何種制度或原則,不是基於上述原則而制定? (A)迴避制度 (B)無罪推定原則 (C)簡易程序 (D)公開審理原則
【評論內容】公平審理原則(fair-trail-Pr☆☆☆☆☆)...
【評論主題】3 A、B、C、D 均為甲之繼承人,尚未為遺產分割,甲遺有某公寓之 5 樓房屋,乙為該公寓 6 樓房屋之屋主,A、B 主張,因乙疏於維護 6 樓,致 5 樓房屋發生漏水損害,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評論內容】第56-1 條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I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III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IV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V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主題】60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遭乙駕車撞傷,導致嚴重之骨折,為此花用醫療費用數十萬元,受害之身體部位仍續加劇中,為此起訴等
【評論內容】第244 條 (起訴之程式)☆ ★★,...
【評論主題】44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有關法官指定庭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依收案之先後順序(B)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C)宜斟酌當事人或其他關像人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之案件(D
【評論內容】十四、法官指定庭期,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之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
【評論主題】59 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甲於訴訟中主張其與乙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且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交付貨物遲延,乙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800 萬
【評論內容】59 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
【評論主題】37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得為預防性羈押。下列何罪名不在上揭規定之列? (A)竊盜罪 (B)強盜罪 (C)侵占罪 (D)詐欺罪
【評論內容】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
【評論主題】48 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不得為下列何事項之處理? (A)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B)訊
【評論內容】第 273 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
【評論主題】46 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可以提起何種程序,尋求救濟?(A)再審 (B)上訴 (C)抗告 (D)聲明異議
【評論內容】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評論主題】45 關於無令狀搜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官於偵查中,自行認定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 被湮滅之虞,得逕行無令狀之搜索 (B)司法警察官於偵查中,因逮捕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第 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
【評論主題】50 關於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 20 日者,不得為之 (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得聲請再審
【評論內容】第 429-1 條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1 關於被告與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辯護人原則上得接見羈押之被告 (B)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得禁止之 (C)辯護人原則上得與在押之被告互通書信 (D)限制辯護人與
【評論內容】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是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A)不告不理原則 (B)法官舉證原則 (C)偵查公開原則 (D)偵查審判原則
【評論內容】不告不理原則
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若法院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依刑訴第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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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 地方法院案件的分配,法院院長將特定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審判,違反何種原則? (A)法定法官原則 (B)法定管轄原則 (C)指定管轄原則 (D)未違反任何原則
【評論內容】法定法官原則 而「法定法官原則」即為遵行法治程序所來的誡命,我國訴訟法上眾多之管轄規定,乃係該原則之具體落實。此原則之最根本的重要性,乃在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而此原則不僅適用於土地管轄之分配,更適用於法院事務之分配。http://www.public.tw/prog/.....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