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6-1 條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I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III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IV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V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Rita Lin(112高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法院得裁定追加為原告,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56條之1(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3﹞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4﹞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5﹞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6-1 條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I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III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IV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V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用戶】Rita Lin(112高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法院得裁定追加為原告,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56條之1(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3﹞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4﹞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5﹞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