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 A 由甲任親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 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D)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僅就酌定親權部分聲明不服 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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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 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會為了子女利益而進行調查 (B) 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二項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ra.....看完整詳解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0條(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1﹞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第42條(分別審理與分別裁判之情形)﹝1﹞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2﹞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B)第44條(上訴程序)﹝1﹞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

【用戶】國考戰士(108初等上榜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所謂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此數糾紛可能是數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B)另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惟若事件性質上有必須儘快處理之情形,也可分別審理、裁判。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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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0條(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1﹞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第42條(分別審理與分別裁判之情形)﹝1﹞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2﹞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B)第44條(上訴程序)﹝1﹞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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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所謂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此數糾紛可能是數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B)另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惟若事件性質上有必須儘快處理之情形,也可分別審理、裁判。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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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所謂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此數糾紛可能是數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B)另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惟若事件性質上有必須儘快處理之情形,也可分別審理、裁判。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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