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權利告知規定,下列何者非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證據清單
(C)得保持緘默
(D)得選任辯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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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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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1﹞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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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A)。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 (C),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 (D)。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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