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種判決,法院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A)管轄錯誤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免訴判決
(D)無罪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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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47 下列何種判決,法院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A)管轄錯誤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免訴.....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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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07 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64 IV的不受理判決、§302免訴判決 (C)、§303不受理判決 (B)、§304管轄錯誤判決 (A)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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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07 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64 IV的不受理判決、§302免訴判決 (C)、§303不受理判決 (B)、§304管轄錯誤判決 (A)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