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のりたつ 紀辰】評論
第 99 條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志聰】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