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 15 日
(B)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 15 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C)區段徵收不適用
(D)若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無此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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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