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有關公告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少於 2 日
(B)不得少於 3 日
(C)不得少於 10 日
(D)不得少於 15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