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84條(通緝~法定原因)﹝1﹞被告逃亡...
【繼續努力~朝新目標前進!】評論
(C) 通緝書應送達給被告 (X)第 86 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努力呀~】評論
(A) 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
【廖美雅】評論
(C)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