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7年考郵差】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評論內容】

免訴判決是指被告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答案是 (C)。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此,被告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答案是 (C)。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此,被告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評論內容】

免訴判決是指被告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答案是 (C)。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此,被告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評論內容】

免訴判決是指被告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答案是 (C)。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此,被告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評論內容】

免訴判決是指被告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所允許自力救濟之方式?(A)無因管理 (B)正當防衛 (C)自助行為 (D)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債法上...

【評論主題】6 假新聞帶來的社會動亂曝露出個人知識的脆弱性,也顯示出知識的社會建構:人們生活在一個建構出來的知識共同體中,而個人往往對於「自己的」知識與「超出個人的」知識有著錯誤的認知。我們誤以為自己知道很多事情

【評論內容】

你每天只看自由時報,你會以為民進黨都對的概念,今天你只看特定的媒體,當然會被誤導,A選項就是

我剛剛以為是考國文,題目大家講什麼,我不曉得處理老師自己知道不知道?!

【評論主題】23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我國政府體制的設計,下列那些運作模式不是內閣制的特色?(A)行政院院長以及各部會首長有義務至立法院接受質詢(B)立法委員得經由表決方式對總統及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評論內容】題目是問內閣制,我的想法是內閣制度一定要跟行政院有關係,第二個選項提到了是立法院對總統的彈劾,這個跟內閣制度都沒有任何關係

【評論主題】18 下列之事件類型何者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A)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B)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契約發生爭執者(C)因一般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評論內容】406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36 關於通緝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 (B)被告藏匿者,得通緝之 (C)通緝書應送達給被告 (D)通緝,應用通緝書

【評論內容】(C)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

【評論主題】3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下列何者錯誤?(A)法官與辯護人訂有婚約 (B)法官為被害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為證人

【評論內容】法官的老婆是律師,這很常見到。實務上律師老婆會自己避開。但是法律上面這是非常合理的。難到職業會導致夫妻兩人不合嗎?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答案是 (C)。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此,被告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評論內容】

免訴判決是指被告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所允許自力救濟之方式?(A)無因管理 (B)正當防衛 (C)自助行為 (D)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債法上...

【評論主題】6 假新聞帶來的社會動亂曝露出個人知識的脆弱性,也顯示出知識的社會建構:人們生活在一個建構出來的知識共同體中,而個人往往對於「自己的」知識與「超出個人的」知識有著錯誤的認知。我們誤以為自己知道很多事情

【評論內容】

你每天只看自由時報,你會以為民進黨都對的概念,今天你只看特定的媒體,當然會被誤導,A選項就是

我剛剛以為是考國文,題目大家講什麼,我不曉得處理老師自己知道不知道?!

【評論主題】23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我國政府體制的設計,下列那些運作模式不是內閣制的特色?(A)行政院院長以及各部會首長有義務至立法院接受質詢(B)立法委員得經由表決方式對總統及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評論內容】題目是問內閣制,我的想法是內閣制度一定要跟行政院有關係,第二個選項提到了是立法院對總統的彈劾,這個跟內閣制度都沒有任何關係

【評論主題】18 下列之事件類型何者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A)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B)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契約發生爭執者(C)因一般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評論內容】406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20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中所列之懲處種類?(A)申誡(B)記大過(C)一次記二大過者之免職(D)減少退休金

【評論內容】首先先區分考績法跟懲戒法到底是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為什麼要考績法為什麼要懲戒法,打考績的對像是誰承建的對象又是誰

【評論主題】36 關於通緝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 (B)被告藏匿者,得通緝之 (C)通緝書應送達給被告 (D)通緝,應用通緝書

【評論內容】(C)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

【評論主題】3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下列何者錯誤?(A)法官與辯護人訂有婚約 (B)法官為被害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為證人

【評論內容】法官的老婆是律師,這很常見到。實務上律師老婆會自己避開。但是法律上面這是非常合理的。難到職業會導致夫妻兩人不合嗎?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答案是 (C)。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此,被告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評論內容】

免訴判決是指被告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屬於供述證據?(A)被告之自白 (B)殺人之兇刀 (C)沾有血跡之血衣 (D)監視器之勘驗紀錄

【評論內容】供述證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

【評論主題】35 辦案員警甲跟監犯罪嫌疑人乙回家,並偷偷潛入乙家搜索乙犯罪的證據,此一偵查手段是否合法?(A)不合法,因為違反搜索相關法律規定 (B)合法,屬於任意偵查之手段(C)不合法,因為此屬創造犯意型之搜索

【評論內容】

答案很明顯,送分題目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以搜索票為之。搜索票由檢察官簽發,並由司法警察官執行。因此,辦案員警甲未經檢察官許可,就擅自搜索乙家,屬於違反搜索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不合法。

辦案員警甲跟監犯罪嫌疑人乙回家,並偷偷潛入乙家搜索乙犯罪的證據,此一偵查手段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違反搜索相關法律規定 (B)合法,屬於任意偵查之手段 (C)不合法,因為此屬創造犯意型之搜索偵查 (D)合法,司法警察有此權限

【評論主題】23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B)對於公示催告之聲請不生影響(C)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延長公示催告之期間 (D)法院

【評論內容】

  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

在於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使其有機會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以避免其權利因不明利害關係人而遭受損害。

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將使利害關係人無法得知公示催告之訊息,

因此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以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評論主題】28 下列何種法院負責刑事訴訟法律審之審判?(A)最高法院 (B)臺灣高等法院 (C)臺北地方法院 (D)智慧財產法院

【評論內容】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中,第一、二審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 也就是說,要上訴到第三審,必須是與法律有關的事由,才能請求第三審法院加以審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的規定,必須要原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第三審,而所謂的違背法令,則是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情形。

【評論主題】22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應負之責任為何?(A)重大過失責任 (B)抽象輕過失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無過失責任

【評論內容】這題其實非常的簡單,考的就是你懂不懂法律用語,無過失責任,又稱為嚴格責任,指行為人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即使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20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A屋為其所有(下稱前訴訟),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再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A屋(下稱後訴訟),經6年訴訟期間,始經後訴訟法院以前訴訟確定判決為依據,判決甲勝訴確定

【評論內容】

496條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

【評論主題】8 關於期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涉及就學中之未成年人為關係人之事件,司法事務官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以週末或週日為指定之期日(B)書記官核定期日後,應報請審判長許可,並由書記官指揮執達員製作期日通

【評論內容】

如因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職務異動,致需變更或延展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處分書通知當事人

上面錯在不是處分書,是用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也就是說,在期日開始時,法官應當朗讀案件的案由。這是為了讓當事人了解案件的爭點,並且做好準備。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A)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B)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C)得將判決意旨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D)判決書應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

【評論內容】

第 434 條

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

旨在使訴訟標的輕微或案件性質單純的民事事件,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所允許自力救濟之方式?(A)無因管理 (B)正當防衛 (C)自助行為 (D)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債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