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除經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得為下列何種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
(A)追加請求給付違約金9萬元
(B)追加請求給付房屋損壞修繕費6萬元
(C)變更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3萬元
(D)反訴請求返還押租金12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一項範圍內為之。

廖美雅】評論

(A)追加請求給付違約金9萬元+3=12萬 (B)追加請求給付房屋損壞修繕費6萬元+3=9萬「✓」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於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本法第436條之15)。準此,在小額訴訟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或被告提起反訴,均須為本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訴訟,並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始得為之;如原告追加他訴與原訴標的合併計算已逾10萬元者,原則上為法所不許。惟若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參酌第436條之15之規定,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