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A)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第98條(訊問之態度)﹝1﹞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B)(C)第94條(人別訊問)﹝1﹞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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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A)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第98條(訊問之態度)﹝1﹞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B)(C)第94條(人別訊問)﹝1﹞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