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2﹞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學說稱為"嚴格證明法則",乃指證據不僅須有法定之證據能力,且應在審判中經適法證據調查程序者,始足證明並為判斷之依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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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2﹞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學說稱為"嚴格證明法則",乃指證據不僅須有法定之證據能力,且應在審判中經適法證據調查程序者,始足證明並為判斷之依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