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協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同意進行協商者,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不得撤銷協商之合意
(B)法院應於接受協商之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並告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C)協商程序無指定辯護規定之適用
(D)當事人絕對不得對協商科刑判決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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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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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B)﹝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A)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C)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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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B)﹝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A)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C)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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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B)﹝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A)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C)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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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B)﹝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A)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C)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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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B)﹝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A)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C)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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