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Zong】評論
第269條(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式)﹝1﹞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A)﹝2﹞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B)非言詞第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相對不起訴案件)、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