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關於刑事訴訟撤回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回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B)撤回起訴應以言詞為之
(C)撤回起訴書應送達告發人,告發人不服者,得請求交付審判
(D)撤回起訴後,告訴人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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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Zong】評論

第269條(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式)﹝1﹞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A)﹝2﹞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B)非言詞第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相對不起訴案件)、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