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第 39 條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6 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帶來的制度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B)人民對於受不利

【評論內容】

第 59 條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簡易程序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是完全正確的組合?①根據被告的聲請;②根據檢察官的聲請;③法院可依職權為之;④得宣告執行有期徒刑。(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評論內容】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

【評論主題】13 調解程序中,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A)當事人有代理人,經法院命本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而未表明 (C)有文書為

【評論內容】第 409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第 39 條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6 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帶來的制度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B)人民對於受不利

【評論內容】

第 59 條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評論主題】49 以下何者非「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的情形?(A)被告協商的意思非出於自願(B)法院認為檢察官應作成不起訴處分(C)協商認定的事實與法院認定的事實不符(D)檢察官在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聲請

【評論內容】第 455-3 條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第 455-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

【評論主題】48 關於簡易程序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是完全正確的組合?①根據被告的聲請;②根據檢察官的聲請;③法院可依職權為之;④得宣告執行有期徒刑。(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評論內容】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29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不包括:(A)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外國人得聲請法律扶助(C)變更罪名 (D)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評論內容】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

【評論主題】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規則,下列何者錯誤?(A)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B)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上級監督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評論內容】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

【評論主題】35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A)租金約定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B)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C)土

【評論內容】第 836 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836-2 條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

【評論主題】8 關於言詞辯論與筆錄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筆錄之記載有異議者,應聲請法院書記官以裁定更 正之 (B)筆錄內應記載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或自認事項。但兩造當事 人均委任

【評論內容】第 212 條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最符合以下敘述之預算制度?「此制度是效仿私部門之預算管理而來,在預算編製的過程中,續行的計畫不優先於新興的計畫,行政機關在其決策案(decision package)內,盡可能將每個計畫

【評論內容】零基預算制度:源起與意涵壹、源起(1) 零基預算制度(Zero Basis Budgeting System,ZBBS)於1970年由美國德州儀器公司開始試行。(2) 後又由創始者彼得.皮爾(Peter A. Pyhrr)於《哈佛商業評論》為文鼓吹,引起當時喬治亞州長吉米.卡特(Jimmy Carter)的注意。(3) 1977年,卡特入主白宮擔任總統,即下令聯邦政府所有部門及機關首長一律採行「零基預算」。(4) 但至1981年雷根(Reagan)總統上台後,即不再熱衷實施ZBBS。貳、意涵(1) 根據這套制度的創始人彼得.皮爾的說法:要求每一單位主管於申請預算時,應自計畫之起點開始,故名之為「零基」。(2) 然後將每項業務或活動視為一項個別的「決策案」(Decision Packages),然後以系統化之分析...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第 39 條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9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B)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C)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評論內容】

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41 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第 444 條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

【評論主題】34 近年(2023年)來酒駕事件層出不窮,若某日立委提議,將相關法律修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者,處以刑罰」,此次修法違背何項法律原則?(A)不溯及既往

【評論內容】

不定刑期:

指法律無刑期之規定,與此相對的概念是定期刑。而不定期刑可分為絕對不定期刑與相對不定期刑;就前者而言是完全無刑期規定,後者則是雖無刑期規定,但有刑期上下限制之規定。舉例來說,假設法條規定:「偷東西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因為刑期已經確定,法官無裁量空間,故屬定期刑;如法條規定:「偷東西者,關起來。」,因為無刑期的規定,所以是絕對不定期刑;但如法條規定:「偷東西者,判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未明確規定刑期長短,但仍有上下限制,故為相對不定期刑,我國刑法目前均為此種規定。而絕對不定期刑因為無刑期規定,極端化的使用就是可以把人關到死,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罪刑法定原則下的罪刑明確性概念,包含了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評論主題】26 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帶來的制度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B)人民對於受不利

【評論內容】

第 59 條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評論主題】50 甲因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被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何者不得為甲提起上訴?(A)甲的辯護人 (B)甲的太太 (C)甲的兒子 (D)檢察官

【評論內容】

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 345 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 346 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第 347 條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評論主題】49 以下何者非「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的情形?(A)被告協商的意思非出於自願(B)法院認為檢察官應作成不起訴處分(C)協商認定的事實與法院認定的事實不符(D)檢察官在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聲請

【評論內容】第 455-3 條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第 455-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

【評論主題】48 關於簡易程序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是完全正確的組合?①根據被告的聲請;②根據檢察官的聲請;③法院可依職權為之;④得宣告執行有期徒刑。(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評論內容】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29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不包括:(A)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外國人得聲請法律扶助(C)變更罪名 (D)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評論內容】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

【評論主題】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

【評論主題】關於搜索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偵查中必要時,檢察官得主動核發搜索票(B)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被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C)檢察官僅得委託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不得親自搜索(D)法

【評論內容】『補充』第 78 條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評論主題】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規則,下列何者錯誤?(A)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B)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上級監督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評論內容】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

【評論主題】29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的位階為:(A)單位預算 (B)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C)附屬單位預算 (D)分配預算

【評論內容】何謂總預算?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一、總預算:係指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就其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等全部所編之預算;又上開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總額(含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應編入部分)及統籌科目歲出,彙整編成之。二、主管預算:係主管機關就其所屬機關單位預算,連同本身之單位預算彙總編成之預算。

【評論主題】29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的位階為:(A)單位預算 (B)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C)附屬單位預算 (D)分配預算

【評論內容】什麼是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即營業基金)及為應施政需要設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各自獨立之財務、會計個體。依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凡政府直接投資經營之國營事業或成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即為所謂之「附屬單位預算」。凡附屬單位預算再轉投資之事業或設立之基金,則稱之為「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目前附屬單位預算分成兩類,其中「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即為國營事業預算,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即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

【評論主題】35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A)租金約定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B)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C)土

【評論內容】第 836 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836-2 條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

【評論主題】1 「人類會依賴群體指引行為,如網站各種評價,仿效各種『最棒的』購物、飲食及旅遊習慣。這通常是個聰明的策略,數量有其意義。不過,這項策略也有缺點,族群的常態行為往往會壓過個人想要的行為,服從群體規範的

【評論內容】和光同塵:鋒芒內斂與世無爭,而與囂雜塵俗相融合。語本《老子》第四章:「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比喻與世浮沉,隨波逐流或同流合汙。《晉書.卷一.宣帝紀》:「和光同塵,與時舒卷,戢鱗潛翼,思屬風雲。」

【評論主題】25 有關公民參與的意義與形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民參與是一種自發性參與公共事務的行為 (B)實務上,公民參與的動機不必然是基於公共利益 (C)公民諮詢委員會(citizen advisory

【評論內容】《楊貴智|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傻傻搞不清楚?》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相反地,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

【評論主題】21 退休金制度可採用「確定給付」制度,這是指何意?(A)未來可支領的月退金數額,都根據雇主和受僱者每月繳納金額的投資收益計算(B)未來可支領的月退金數額,都根據法律規定的固定因素計算(C)未來可支領

【評論內容】

一、退休基金計畫(pension plan)  

退休基金計畫依其財源之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雇主提供的退休金,第二:國家提供的退休金,第三:本人自行儲蓄的退休金。雇主提供的退休基金依責任及提撥型態又分為(一)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二)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國家提供的退休金又稱為公共退休金制度,如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個人自行儲蓄的退休金係為彌補職業退休金及公共退休金之不足,依個人之所得及負擔並參照稅法規定提撥以確保老年經濟之安全無虞。二、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DB)  確定給付制係指雇主承諾員工於退休時,按約定退休辦法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最符合以下敘述之預算制度?「此制度是效仿私部門之預算管理而來,在預算編製的過程中,續行的計畫不優先於新興的計畫,行政機關在其決策案(decision package)內,盡可能將每個計畫

【評論內容】零基預算制度:源起與意涵壹、源起(1) 零基預算制度(Zero Basis Budgeting System,ZBBS)於1970年由美國德州儀器公司開始試行。(2) 後又由創始者彼得.皮爾(Peter A. Pyhrr)於《哈佛商業評論》為文鼓吹,引起當時喬治亞州長吉米.卡特(Jimmy Carter)的注意。(3) 1977年,卡特入主白宮擔任總統,即下令聯邦政府所有部門及機關首長一律採行「零基預算」。(4) 但至1981年雷根(Reagan)總統上台後,即不再熱衷實施ZBBS。貳、意涵(1) 根據這套制度的創始人彼得.皮爾的說法:要求每一單位主管於申請預算時,應自計畫之起點開始,故名之為「零基」。(2) 然後將每項業務或活動視為一項個別的「決策案」(Decision Packages),然後以系統化之分析...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第 39 條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評論主題】18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物利用關係限於公法關係(B)公物之成立限於依法律行為為之(C)公立學校為防疫必要,禁止校外人士利用校園,屬公物家主權之性質(D)公物之特殊使用無須經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二、 公物 (一) 定義 所謂公物是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同前吳庚書192頁)與營造物不同的是,公物為單純之物,營造物則為人與物之結合體。 (二) 種類 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以下四種: 1、公共用物: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 2、行政用物: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 3、特別用物:指須經行政...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評論主題】44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A)檢察官 (B)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官(C)被告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9 關於再審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罪確定判決後得聲請再審(B)僅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C)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仍得為其利益聲請再審(D)受判決人於其刑罰已執行完畢後,仍得聲請

【評論內容】第 428 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評論主題】46 有關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甲夫得對乙妻提起自訴(B)檢察官對甲之詐欺罪提起公訴後,被害人乙亦得提起自訴(C)甲為乙之父,甲因故遭乙打傷,甲得對乙提出自訴(D)甲遭乙駕車不慎撞傷住院,甲

【評論內容】第 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D)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丙男受胎而生下A。下列何者,欠缺當事人適格?(A)乙以甲與A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甲以乙與丙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C)A以甲為被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

【評論內容】第 63 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所以丙不是)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第 64 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23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B)對於公示催告之聲請不生影響(C)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延長公示催告之期間 (D)法院

【評論內容】第 542 條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評論主題】21 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於提起再審之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已跌為300萬元,應依何價額計徵再審之訴之裁判費?(A)165萬元 (B)300萬元 (C)400

【評論內容】第 77-1 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評論主題】19 關於抗告與異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三審受命法官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依異議程序處理(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均得向原法院提

【評論內容】

找完法條怎麼感覺正解怪怪的,為何不是C?@( ̄- ̄)@ 還是我哪裡有漏看?請高手解答,謝謝。

第 484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C)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A、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第 486 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D)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評論主題】3 「自己有才華、學識、德行、能力,這是個人的事,不見得需要別人了解;別人不了解我,不但不會減損我的才學與品德,還會促使我更努力於進德修業。重要的反而 是需擔心自己不了解別人。年輕時,要尋找志同道合的

【評論內容】

A)子曰: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翻譯】孔子說:「(學習)有所覺悟而能夠一直反覆練習,不讓人喜悅嗎?有朋友從遠方來,不讓人快樂嗎?不為人所認識而不會有任何的怨恨,不是個君子嗎?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認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A)違背自白任意性法則之被告自白 (B)違反夜間搜索禁止規定所得證據 (C)對於拘捕到案之被告,司法警察官違背告知緘默

【評論內容】

第 158-4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對比》

第 158-2 條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93-1 條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

【評論主題】11 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且必須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選出新一任的立法委員 (B)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分有平地原住民以及山地原住民,名

【評論內容】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此規定對於下列那些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憲增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評論主題】40-43為題組 ◎ 我國某市立音樂廳需要整修,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要求,民間團體主張應增加身障座位,但也有反對聲浪。正反意見彙整如下:市政府也接獲以下三項整修方案建議:甲:考慮音樂廳

【評論內容】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縮寫為CRPD)由聯合國第61/106號決議通過,並在2008正式生效,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台灣障礙社群於2007年時將原有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嘗試納入CRPD之部分精神與內涵。2014年,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CRPD內國法化。

【評論主題】【題組】12. 題文中丙提起之訴訟,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下列主張或請求何者正確?(A)丙可訴請法院,請法院判決除去其名譽所受侵害(B)因名譽權屬人格權之損害,丙不可主張損害賠償(C)丙因花瓶受損,可向乙

【評論內容】A跟B選項、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評論主題】9-10為題組 ◎ 阿米希人(Amish)是 200 多年前因為受到宗教迫害而由瑞士遷移到美國的一群清教徒。他們信仰堅定,自力更生,自己辦學,反對暴力,相信上帝的權柄而不透過政府的公權力來解決爭端,更

【評論內容】文化位階:由社會中掌握較多權力與資源的階層所決定,對於和自己不同文化位階者進行優劣排比,而產生階層化現象。 社會脈絡中,出身、姓氏、職業、財富、聲望、權力與生活形態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文化位階。 例:印度的種姓制度是由四種類群所組成,最高層為婆羅門,最低則為首陀羅;賤民則在種姓制度之外。

【評論主題】5. 某日發生殺人案,警方經調查後召開破案記者會,指出有充分證據顯示甲應為兇手,並在回答媒體問題時,說明甲的姓名、家庭狀況等個資。記者根據警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報導甲家人的新聞,之後甲被起訴,並經法院判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 古巴在 2022 年實施新版「家庭法」,不論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皆可締結婚姻,成為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共產國家。從我國憲法基本權利角度,該法落實的人權,與下列哪項社會運動訴求的人權屬性最接近?(

【評論內容】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需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兩年後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將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非屬黑堡宣言的發展背景?(A)政治人物批評常任文官為政策失靈的元凶(B)政治體制中瀰漫著反官僚的風氣(C)美國聯邦政府預算赤字失控(D)法規漏洞百出卻必須由行政來事後補正,扛下責任

【評論內容】黑堡宣言-基本概念一、1970年代的美國由於60年代社會彌漫著反官僚、反權威、反政府的風尚,加上與80年代以來政黨輪替執政,政治人物經常以批判文官來爭取選票,並以意識型態或政黨的忠誠度作為專業能力的判準,對於民主治理的傷害莫此為甚。二、1983年,以萬斯來(G. L. Wamsley)為首的五位美國維吉尼亞多元理工學院暨州立大學的學者,以「腦力激盪」的方式,共同發表一篇名為《公共行政與治理過程:轉變政治對話》的文章,旨在發揚並修正新公共行政的主張。此一宣言以維吉尼亞多元理工學院暨州立大學之主要校址所在地「黑堡」為名,訂為「黑堡宣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起訴時「不」應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A)起訴請求返還新臺幣兩百萬元之票款(B)因僱傭契約涉訟且僱傭期間為半年(C)請求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利息(D)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評論內容】第 42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

【評論主題】9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B)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C)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評論內容】

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41 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第 444 條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

【評論主題】8 民事的確定判決,對下列何人有效力?①原告;②被告;③訴訟繫屬後為原告的繼受人之人;④原告的法定代理人;⑤被告的訴訟代理人。(A)①②⑤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③ (D)①②④

【評論內容】第 401 條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評論主題】14 關於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示送達需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B)公示送達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C)公示送達經公告後 10 日生效(D)公示送達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 90

【評論內容】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150 ...

【評論主題】10 甲欲對於所受的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得以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為理由(B)得以為判決基礎的證物係偽造為理由(C)應於判決確定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D)應以訴狀表明法定

【評論內容】第496條(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十、...

【評論主題】12 在民主政治中,國家政策最後應取決於國民全體,因此,國與國之間所簽訂的條約,如果未經民意機關同意即對人民發生效力,該條約即有可能違反:(A)法治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社會國原則 (D)

【評論內容】國民主權原則:意指國家所有統治權力皆應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國民本身,而非國民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國民才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實行民主政體的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所共有。

【評論主題】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B)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新

【評論內容】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 198 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評論主題】23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交通裁決

【評論內容】第 237-2 條交通裁決事件,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 237-3 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22 關於行政訴訟「確認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法回復者,人民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B)行政訴訟之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於審理程序中,認為系爭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評論內容】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1 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B)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 57 ...

【評論主題】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因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對於執

【評論內容】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A)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交通違規事件之裁罰單上記載之違規日期為民國 200 年 1 月 1 日 (C)行政處分之作成未依法定程序 (D)

【評論內容】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第 112 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第 113 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

【評論主題】15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關係,須法律明文許可方得為之 (B)行政機關為除去對重大公益之危害而有必要調整契約內容時,須得相對人同意 (C)代替行政處分

【評論內容】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

【評論主題】29 依據預算法的規定,有關特別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提出特別預算 (B)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導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提出特別預算 (C)政府人事經費大幅增加時提出特別預算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 83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評論主題】27 依據預算法之規定,有關我國政府會計年度與預算週期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會計年度起始日為 1 月 1 日 (B)預算週期會跨越數個會計年度 (C)預算經立法院議決後,由總統於每年 12 月

【評論內容】預算的程序預算的一般程序,依順序分別為「預算編製」、「預算審議」、「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等四項。期程如下:1. 會計年度開始9個月前:行政院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預§30)2. 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預§46)3.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立法院完成議決總預算案。(預§51)4. 會計年度開始15天前:由總統公布。(預§51)5. 會計年度:預算執行。6. 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行政院提出決算報告送交監察院審核。(憲§60)7. 決算報告送達3個月內:審計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送交立法院審議。附註:我國憲法第59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三民輔考-行政學完全攻略】

【評論主題】9 有關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部屬與長官之關係,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之外所發之命令亦有服從義務 (B)兩級長官同時發布命令,公務員必須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 (C)長官命令有違

【評論內容】第 3 條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評論主題】42 關於公民投票,下列何者錯誤?(A)瑞士為採行公民投票次數最頻繁者之一(B)美國多次舉行全國性公投解決憲法爭議(C)我國公民投票法規範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D)依我國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

【評論內容】篇名《美國制憲者力拒全國性公投,鮮時事評析》作者:蘇世岳發佈時間:202202082021年12 月18日,台灣舉行《公民投票法》頒布施行以來的第五次全國性公投,而新竹市也併日舉行「喝好水」地方性公投。第五次全國性公投中共有四項議題,在僅約41%的低投票率下,四項公投案皆未能跨過495萬的同意票門檻而遭致否決;惟新竹市的喝好水公投雖也只有43%的投票率,但獲得高比例的同意票通過。公民投票普遍被視為是解決代議民主弊端的有效工具,但回顧當代重要的民主代表國家,美國立國迄今各州雖不斷有各項公投案進行,但聯邦政府並未舉辦過任何一次全國性公投,這與制憲當時聯邦黨人的思考與見解有關。1787年美國制憲時的重要辯論,主要收錄在《聯邦論》(...

【評論主題】41 關於菁英決策模式的論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政策改變經常是漸進的 (B)由上而下的決策模式(C)菁英代表多數群眾價值 (D)群眾進入菁英階層的速度緩慢

【評論內容】傳統政府制度及決策機制之設計,一般為菁英導向之決策模式,屬於由上而下之封閉決策模式,菁英匯集容易取得共識並提高決策效率,但也可能因不瞭解民情與實地狀況而產生盲點,並導致民眾不信任。菁英模式的典型之一,相對而言,比較忽略與民眾之深入接觸,作意見的交流與協商,因缺乏公眾參與的實質成效,長期發展易導致不信任而危害國家的互信基礎與威信。菁英機制近年來因逐步民主化之影響,慢慢地打開封閉的範疇,民間意見逐漸受到重視,先進國家並特以「民眾滿意度」為最重要施政指標,或建立菁英與民眾之溝通機制,因此,決策之形成逐漸更改方向而為由下而上與菁英意見整合之模式,近來,許多有創意的想法,乃從民眾立場與角度所激盪產生,其...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力績效評估的主要功能?(A)提升人才考選鑑別度 (B)強化人事管理的激勵功能(C)落實獎懲及拔擢人才 (D)協助組織人力發展

【評論內容】公務人力績效管理制度論文--第三場主講人朱秘書長武獻「政府再造」是二十一世紀政府行政革新之主流,而績效導向之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則是核心工程之一。在「師法民間企業,建立績效為主之學習型政府」前提下,公共部門應思考如何參酌訂定政府機關施政績效與成果評估辦法、建構機關考核評估指標、改革考績制度及實施績效獎金制度等作法,以建立並強化政府績效管理制度,期能全面推動以「績效」決定考績、待遇,讓公務人員從績效考核之結果得到成就感;以績效決定陞遷、獎懲,發揮獎優汰劣功能,並進而能以績效來決定訓練、培育,以發掘公務人員之潛能並補充公務人員之工作知能。由於公務人力績效管理在我國迄未建立制度,有關績效管理事項僅散見...

【評論主題】40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確定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得申請再審?(A)訴願人 (B)原處分機關 (C)參加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第 四 章 再審程序第 97 條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