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需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
(B)公示送達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
(C)公示送達經公告後 10 日生效
(D)公示送達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 90 日始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6607
統計:A(737),B(27),C(36),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送達

用户評論

【用戶】Alicece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 得依聲請(§149)或依職權(§149、150)C) 公告"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152)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公示送達經公告後 10 日生效 X(D)公示送達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 90 日始生效 X民事訴訟法 第152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公示送達一示二(2筆畫,20日);送关(6筆畫,60日)

【用戶】Nora La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理由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修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送達14 關於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需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 第149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1﹞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B)公示送達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職權為之 第151條(公示送達之方法)﹝1﹞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150 ...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送達14 關於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需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 第149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1﹞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B)公示送達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職權為之 第151條(公示送達之方法)﹝1﹞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150 ...

【用戶】Alicece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 得依聲請(§149)或依職權(§149、150)C) 公告"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看完整詳解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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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送達14 關於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需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 第149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1﹞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B)公示送達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職權為之 第151條(公示送達之方法)﹝1﹞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