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評論
第 168 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72條 (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Vita】評論
當然停止-當人質當事人因素考點-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裁定停止-踩髮膠法院因素考點-當事人因天災戰士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因外在因素被迫,想去法院也去不了)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4節 當然/裁定停止裁定停止§181 天災 戰事 交通§182 以他訴是否成立§182-1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182-2 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183 刑訴判決前§184 他人間訴訟終結前§185 受告知人能參加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者。168(A)當事人死亡行政訴訟法第 186 條 ア準用民訴第 168 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B)當事人死亡者,依法律所定承受訴訟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應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イ準用民訟第 178 條(B)-1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法人因合併而消...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當事人雖已死亡,而既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則訴訟程序不因之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