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第三審之審理程序中,下列之程序事項何者適法?
(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
(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被上訴人可為附帶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7487
統計:A(32),B(1190),C(57),D(1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錯誤)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4條 (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6條 (判決之基礎)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903號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錯誤) → 民訴§473(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①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正確)  → 民訴§474 條(不經言詞審理之例外)①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錯誤) → 民訴§476(判決之基礎.....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X;上訴人不得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O;原則應言詞辯論,例外得書面審理)(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X;上訴人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D)被上訴人可為附帶上訴(X;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第2章 第三審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H4 上訴審程序第三審程序第三審之審理程序中,下列之程序事項何者適法?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 第473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1﹞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2﹞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476條(判決之基礎)﹝1﹞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錯誤) → 民訴§473(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①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正確)  → 民訴§474 條(不經言詞審理之例外)①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錯誤) → 民訴§476(判決之基礎.....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X;上訴人不得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O;原則應言詞辯論,例外得書面審理)(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X;上訴人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D)被上訴人可為附帶上訴(X;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第2章 第三審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H4 上訴審程序第三審程序第三審之審理程序中,下列之程序事項何者適法?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 第473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1﹞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2﹞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476條(判決之基礎)﹝1﹞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