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01423704】評論
補充判決1、訴之標的遺漏
【貼貼樂 ( ̄︶ ̄)↗】評論
(A)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法院得依職權停止訴訟程序 X(B)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法院得依職權為更正裁定 X(C)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V(D)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該判決視為無效 X民事訴訟法 第394條 (補充假執行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
【鄭聖龍】評論
若準用233,則依職權/依聲請,皆可。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7 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應如何處理? (C)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第394條(補充假執行判決)﹝1﹞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