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聖龍】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法院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案件主動加以裁判,此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者不同。此一原則在學理上稱之為:(A)互不侵犯原則(B)以原就被原則(C)告訴乃論原則(D)不告不理原則

【評論內容】法院是站在第三人公正的立場,來審判當事人間的紛爭所以他是被動的等別人來提告,有人來提告,他才會有案件可以審例如檢察官來提起公訴,或是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這時候法院收了案件(訴訟繫屬),才會審判。如果法官審判中另外發現被告有涉及其他不法,不能直接審,須知會檢察官另案偵辦,經.....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3 司法警察官 A,因調查法定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案件,訪查結果,認為甲涉有殺人嫌疑,通知甲到案說明,通知書由其配偶收受,甲未到案。關於調查本案甲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下列情況,

【評論內容】題旨的警官,並不是【正在執行拘、捕、羈押】,也不是【追躡現行犯、逮脫逃人】,也沒有【事實足認甲是在裡面犯罪】,所以不能僅僅是因為該警官覺得急迫,就依131第1項為緊急搜索,故A為錯誤選項。

【評論主題】4 原告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告仍得提起同一之訴(B)第一審終局判決因而確定發生既判力(C)原告仍得再提起上訴(D)如反訴事件因合法上訴移審至第二審,不因此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263--【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如同題目所說,原告在2審辯詰前撤回其訴,會視同未起訴,所以1審判決失其效力,但是依263後段,曾有過終局判決,不能再提起同一訴(因為他在2審撤回,一定有經過1審的終局判決)上訴的撤回,只是【有可能】使第一審的判決確定。例如1審是原告勝訴,被告上訴2審,雖然原告是被上訴人,原告在2審中,還是可以撤回其訴,一但撤回,1審的判決仍然直接失其效力。反之,如果是被告(上訴人),在2審撤回上訴(459),這時候只是消滅2審的訴訟繫屬,1審的判決效力一樣存在,而且只有被告一方上訴的情況之下,此時1審判決會因為上訴的撤回而確定。所以,【上訴撤回】與【訴之撤回】實為不同端視,行使撤回的是原告、被告、上訴人,才能知道1審的判決會否確定 :D

【評論主題】3 甲(15 歲)上學途中遭開車之乙(25 歲)闖紅燈撞傷,對於甲所生損害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獨立為原告起訴,依民法第 184 條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B)甲之法定代理人得以甲為原

【評論內容】應該沒抵觸。當事人能力只是泛指一切訴訟,可以當原、被告的能力,即名字可以列在訴狀。所以原則上有生命、會呼吸,都有當事人能力。20歲成年才有行為能力,即民訴上的訴訟能力,才能自己實施訴訟。這樣規定還是有一定合理性,避免當事人自己亂打訴訟打輸,所以其實是保護當事人。法律另有規定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的,僅有人事訴訟還有實務見解---未成年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獨立營業,然後關於他營業方面涉訟,這時候才有訴訟能力

【評論主題】42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法院該如何處理?(A)諭知不受理判決(B)諭知免訴判決(C)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D)毋庸為任何判決

【評論內容】法院有訴訟繫屬,才會下判決消滅該繫屬的案件。發生訴訟繫屬有兩種: 1.檢察官提起公訴  2. 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告訴人撤回告訴,因為檢察官並沒有撤回公訴,案件仍有訴訟繫屬,只是沒有訴訟的條件,所以法院應依刑訴303---不受理判決所以告訴只是訴訟的"條件"而已至於檢察官直接撤,自訴人直接撤,法院直接消滅訴訟繫屬,毋庸判決。

【評論主題】40甲乙二人共同竊取丙所有之車輛,遭警方緝獲。該二人所犯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稱為什麼案件?(A)有關係案件(B)相牽連案件(C)同一性案件(D)單一性案件

【評論內容】只有數案件,才會叫做相牽連。所以算看看案件數量就知道了案件 = 被告 X 犯罪事實驗證一下第7條說的相牽連案件1.一人犯數罪(1 X 數個犯罪事實=數案)2.數人共犯一罪(2 X 一個犯罪事實 = 數案) 數人共犯數罪(2 X 數個犯罪事實 = 數案)...依此類推,要嘛被告好幾個、不然就是犯罪事實好幾個所以相牽連,一定數案件。---至於單一性可以參考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感覺有點抽象,比較好懂的例子像是接續犯甲罵了乙10句,檢方起訴書只寫甲罵乙3句,法院仍可以審理另外7句因為同一個犯罪事實,裁判上一罪,只能處罰一次,不能加以分割因此起訴罵3句=起訴罵10句另外【想像競合犯】也是比較好理解的,也是裁判上一罪例如...

【評論主題】39法院判決被告有罪,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並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 心證。學理上稱此為何?(A)嚴格證明法則(B)自由證明法則(C)證據裁判原則(D)法定調查原則

【評論內容】自由證明法則是有的。證據裁判原則分為 1.嚴格證明 2.自由證明嚴格證明多半用於實體法上的,而且是確信的心證---例如構成要件有沒有該當,一定要很完整的依法調查,因為要認定一個人有罪與否了,自然不許只有大致得心證自由證明則是傾向於訴訟法上的,大致得心證就好---例如訴訟法上的聲請法官迴避,如果法官跟被告是配偶關係,只要取得相關證據,像是喜帖、照片等等,大致可以證明他們有配偶關係就好。不需要大費周章把他們宴請的賓客、公證人傳喚來,調查個一清二楚。

【評論主題】4 法律有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下列何者屬於私法?(A)民事訴訟法 (B)公平交易法 (C)民法 (D)家事事件法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是屬於第三領域的【公、私混合】法,【社會法】的一種。

【評論主題】43 司法警察實施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可為下列何種行為?(A)決定拘提被告到案說明(B)相驗被害人屍體(C)自行採取被告血液進行化驗(D)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評論內容】司法警察大致可分為院內(法警)、院外(路上常見)兩種拘票準用傳票的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評論主題】22 當事人對法院所為之裁定不服者,依法可提起何種救濟程序?(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訴願

【評論內容】裁定--原則上都是針對程序上,流程上好比行為人要逃亡了,這時候【裁定】羈押,行為人要湮滅證據了,就【裁定】搜索所以裁定,只是為了要克服掉訴訟進行的障礙,但是案子還在對於還沒確定裁定不服,就提抗告。判決--則是原則是針對實體法上,例如到底有沒有符合刑法規定的殺人要件判決稍微複雜些  有些會涉及【一事不再理】--有罪、無罪、免刑的判決有些則可以再受理--管轄錯誤、不受理的判決,因為沒有針對實體事項去認定要件,所以可以再受理一般來說,【下判決】是為了消滅案子,與【裁定】是想流程上的障礙是差很多的。

【評論主題】8 法院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案件主動加以裁判,此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者不同。此一原則在學理上稱之為:(A)互不侵犯原則(B)以原就被原則(C)告訴乃論原則(D)不告不理原則

【評論內容】法院是站在第三人公正的立場,來審判當事人間的紛爭所以他是被動的等別人來提告,有人來提告,他才會有案件可以審例如檢察官來提起公訴,或是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這時候法院收了案件(訴訟繫屬),才會審判。如果法官審判中另外發現被告有涉及其他不法,不能直接審,須知會檢察官另案偵辦,經由檢察官偵辦完,再一次經由他提起公訴,才能再一次審判。所以檢察官跟法官很不一樣檢察官---知有犯罪情事,是積極、主動偵辦法官----消極、被動的等人來告,才有案件可以審判,檢察官的起訴書寫什麼,他只能針對檢察官起訴書上所寫來判,另外延伸出來的不能判。希望這麼說你可以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