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聖龍】評論
法院是站在第三人公正的立場,來審判當事人間的紛爭所以他是被動的等別人來提告,有人來提告,他才會有案件可以審例如檢察官來提起公訴,或是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這時候法院收了案件(訴訟繫屬),才會審判。如果法官審判中另外發現被告有涉及其他不法,不能直接審,須知會檢察官另案偵辦,經由檢察官偵辦完,再一次經由他提起公訴,才能再一次審判。所以檢察官跟法官很不一樣檢察官---知有犯罪情事,是積極、主動偵辦法官----消極、被動的等人來告,才有案件可以審判,檢察官的起訴書寫什麼,他只能針對檢察官起訴書上所寫來判,另外延伸出來的不能判。希望這麼說你可以理解 =)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是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於「法院」而言喔 !
【我阿摩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是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於「法院」而言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