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21 條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第 22 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月兒】評論
地制§22 已刪除!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地制§22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對於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均有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及落實地方自治之考量,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應以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自治事項為劃分原則,並於各該法律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權限,始符合地方自治精神,爰予刪除。
【呂棕】評論
刪除的話,考題因該就不會再出了吧
【自律自強】評論
因法條刪除無正確答案,請新增E選項讓考生跳過